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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法规
  • 商务部关于进一步推进国家电子商务示范基地建设工作的指导意见

        国家电子商务示范基地(以下简称示范基地)是引领和推动我国电子商务创新发展的重要载体。自2011年开展示范基地创建工作以来,在服务电子商务相关企业、支撑电子商务创业创新和推动传统产业转型升级等方面取得了积极成效。为加强对示范基地建设工作的指导,现就“十三五”时期示范基地建设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积极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深入实施“互联网+流通”行动计划,创新示范基地发展模式,构建产业协同发展生态,服务“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助力地方经济转型和产业升级,培育经济发展新动能。    二、发展目标  按照国家电子商务“十三五”发展规划,结合地方电子商务和经济发展情况,发挥政府的引导作用,实施体制机制和政策创新,强化市场的主导作用,进一步激发示范基地和电子商务企业活力,实现创新引领,协调发展。争取到2020年,示范基地内电子商务企业数量达到10万家,孵化电子商务企业数量超过3万家,带动就业人数超过500万,形成园企互动、要素汇聚、服务完备、跨域合作、融合发展的电子商务集聚区。三、主要任务     (一)强化承载能力,服务电子商务新经济。      1.完善载体功能。围绕电子商务新经济发展需要,示范基地要创新运营服务模式,发挥市场主导作用,进一步完善基础设施和服务体系,向示范基地内企业提供营销推广、技术运维、仓储物流、安全认证、交易追溯、数据存证、法律财税咨询、专利申请代理等服务,打造产业链完整、功能齐备的电子商务产业基地。      2.创新公共服务。整合政府和社会资源,完善线上线下协同的示范基地公共服务平台,打造便捷高效的电子商务公共服务体系。鼓励依托示范基地率先制定和实施电子商 务相关行业标准和服务规范,逐步推广。完善示范基地内企业信息采集制度,建立健全电子商务统计监测体系,依托大数据技术加强示范基地管理。开展信用评价服务,探索建立企业信用信息共享机制,促进电子商务产业规范发展。      3.构建协作机制。完善政产学研多方合作机制,鼓励示范基地设立电子商务研究机构、专家工作站、示范基地联盟等,开展电子商务重点课题研究及核心关键技术研发。推动各示范基地间交流合作,形成优势互补、协同发展的健康生态体系。鼓励示范基地推动入驻企业间开展电子商务业务合作。    (二)提升孵化能力,支撑大众创业万众创新。     4.营造双创环境。发挥示范基地配套优势,营造有利于创业创新的良好氛围,支持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发展。大力发展众创空间等新型孵化器,完善技术支撑服务和创业孵化服务,提升孵化能力。推动示范基地创业孵化与科研院所技术成果转化有效结合,促进大数据、物联网、云计算、人工智能、区块链等技术创新应用。     5.引育双创人才。加大示范基地招才引智政策激励力度,创建有利于吸引人才的生活工作配套环境。鼓励示范基地与政府机构、大专院校、培训机构、行业协会和企业联合开展实用型人才培训。支持有条件的示范基地设立电子商务创业创新实训基地。创新培训方式,积极发展企业现代学徒制、订单式等培养模式。支持示范基地举办或参与各类电子商务创新创意创业大赛,发现和引育优秀的创业创新项目和创业创新人才。     6.拓宽资金渠道。鼓励示范基地构建多元化、多渠道的投融资机制。鼓励设立面向示范基地内企业的地方政府创业创新投资引导基金,带动社会资金投入。鼓励示范基地与金融机构合作,依法合规开展金融服务创新,构建企业投资、融资、孵化的良性运作环境和服务体系。   (三)增强辐射能力,推动传统产业转型升级。     7.联动传统产业。鼓励示范基地结合地方经济发展特点,推动电子商务与生产制造、商贸流通、民生服务、文化娱乐等产业的深度融合。引导电子商务企业延伸产业链条,加强纵向整合,助力电子商务精准扶贫,拓展民生消费新领域,提升国际贸易便利化水平。鼓励企业建设信息化追溯系统,提升品牌价值,推进流通创新发展。     8.发挥辐射作用。进一步充实示范基地电子商务服务资源,提升服务水平,打造区域性电子商务服务辐射中心。面向地方优势产业和重点企业,开展线上线下相结合的资源对接服务,提升企业电子商务应用水平,带动地方产业加速转型升级。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商务部对示范基地建设工作进行总体布局、统筹协调和政策指导。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及示范基地所在城市的商务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示范基地建设工作的规划布局,制定建设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各级商务部门要增强责任意识,发挥牵头作用,充分利用跨部门工作机制,加强部门协调,进一步建立健全示范基地建设管理制度,落实保障措施。    (二)完善政策支持。各地商务主管部门要充分重视示范基地的建设工作,积极争取所在地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和条件,在示范基地基础设施建设、公共服务体系建设、服务“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搭建政产学研和人才培养体系、改善中小企业融资环境等方面给予必要的政策和资金支持。    (三)优化营商环境。探索建立适应电子商务新模式新业态发展规律的政策环境。在示范基地内深化推动政府 “放管服”改革,加大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力度。创新监管手段,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加大对侵权假冒、虚假交易等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    (四)实施动态管理。商务部将按照示范基地建设工作总体部署,细化和完善示范基地综合评价指标体系,突出创业就业、孵化创新、绿色流通等重点发展方向。制定综合评价管理办法,建立工作机制,开展定期评估。结合各地电子商务发展情况,加强分类指导和动态管理,鼓励争先进位。通过优胜劣汰进一步优化示范基地发展布局,提升示范基地建设水平,发挥示范作用。    (五)加强宣传推广。各地商务主管部门要及时总结示范基地建设的好经验、好做法,梳理典型案例,加强宣传推广。商务部将组织开展示范基地工作交流,通过情况通报、考察座谈、交流培训等方式,推广典型经验,扩大示范效应。                                                来源:商务部商务部电子商务和信息化司

    06-21 2017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重要产品追溯体系建设的意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追溯体系建设是采集记录产品生产、流通、消费等环节信息,实现来源可查、去向可追、责任可究,强化全过程质量安全管理与风险控制的有效措施。近年来,各地区和有关部门围绕食用农产品、食品、药品、稀土产品等重要产品,积极推动应用物联网、云计算等现代信息技术建设追溯体系,在提升企业质量管理能力、促进监管方式创新、保障消费安全等方面取得了积极成效。但是,也存在统筹规划滞后、制度标准不健全、推进机制不完善等问题。为加快应用现代信息技术建设重要产品追溯体系,经国务院同意,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按照国务院决策部署,坚持以落实企业追溯管理责任为基础,以推进信息化追溯为方向,加强统筹规划,健全标准规范,创新推进模式,强化互通共享,加快建设覆盖全国、先进适用的重要产品追溯体系,促进质量安全综合治理,提升产品质量安全与公共安全水平,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生活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   (二)基本原则。坚持政府引导与市场化运作相结合,发挥企业主体作用,调动各方面积极性;坚持统筹规划与属地管理相结合,加强指导协调,层层落实责任;坚持形式多样与互联互通相结合,促进开放共享,提高运行效率;坚持政府监管与社会共治相结合,创新治理模式,保障消费安全和公共安全。   (三)主要目标。到2020年,追溯体系建设的规划标准体系得到完善,法规制度进一步健全;全国追溯数据统一共享交换机制基本形成,初步实现有关部门、地区和企业追溯信息互通共享;食用农产品、食品、药品、农业生产资料、特种设备、危险品、稀土产品等重要产品生产经营企业追溯意识显著增强,采用信息技术建设追溯体系的企业比例大幅提高;社会公众对追溯产品的认知度和接受度逐步提升,追溯体系建设市场环境明显改善。    二、统一规划,分类推进   (四)做好统筹规划。按照食品安全法、农产品质量安全法、药品管理法、特种设备安全法和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围绕对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公共安全有重大影响的产品,统筹规划全国重要产品追溯体系建设。当前及今后一个时期,要将食用农产品、食品、药品、农业生产资料、特种设备、危险品、稀土产品等作为重点,分类指导、分步实施,推动生产经营企业加快建设追溯体系。各地要结合实际制定实施规划,确定追溯体系建设的重要产品名录,明确建设目标、工作任务和政策措施。   (五)推进食用农产品追溯体系建设。建立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全程追溯协作机制,以责任主体和流向管理为核心、以追溯码为载体,推动追溯管理与市场准入相衔接,实现食用农产品“从农田到餐桌”全过程追溯管理。推动农产品生产经营者积极参与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管理信息平台运行。中央财政资金支持开展肉类、蔬菜、中药材等产品追溯体系建设的地区,要大力创新建设管理模式,加快建立保障追溯体系高效运行的长效机制。   (六)推进食品追溯体系建设。围绕婴幼儿配方食品、肉制品、乳制品、食用植物油、白酒等食品,督促和指导生产企业依法建立质量安全追溯体系,切实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推动追溯链条向食品原料供应环节延伸,实行全产业链可追溯管理。鼓励自由贸易试验区开展进口乳粉、红酒等产品追溯体系建设。   (七)推进药品追溯体系建设。以推进药品全品种、全过程追溯与监管为主要内容,建设完善药品追溯体系。在完成药品制剂类品种电子监管的基础上,逐步推广到原料药(材)、饮片等类别药品。抓好经营环节电子监管全覆盖工作,推进医疗信息系统与国家药品电子监管系统对接,形成全品种、全过程完整追溯与监管链条。   (八)推进主要农业生产资料追溯体系建设。以农药、兽药、饲料、肥料、种子等主要农业生产资料登记、生产、经营、使用环节全程追溯监管为主要内容,建立农业生产资料电子追溯码标识制度,建设主要农业生产资料追溯体系,实施全程追溯管理,保障农业生产安全、农产品质量安全、生态环境安全和人民生命安全。   (九)开展特种设备和危险品追溯体系建设。以电梯、气瓶等产品为重点,严格落实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管理制度,推动企业对电梯产品的制造、安装、维护保养、检验以及气瓶产品的制造、充装、检验等过程信息进行记录,建立特种设备安全管理追溯体系。以民用爆炸物品、烟花爆竹、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剧毒化学品等产品为重点,开展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和销毁全过程信息化追溯体系建设。   (十)开展稀土产品追溯体系建设。以稀土矿产品、稀土冶炼分离产品为重点,以生产经营台账、产品包装标识等为主要内容,加快推进稀土产品追溯体系建设,实现稀土产品从开采、冶炼分离到流通、出口全过程追溯管理。    三、统一标准,互联互通   (十一)完善标准规范。结合追溯体系建设实际需要,科学规划食用农产品、食品、药品、农业生产资料、特种设备、危险品、稀土产品追溯标准体系。针对不同产品生产流通特性,制订相应的建设规范,明确基本要求,采用简便适用的追溯方式。以确保不同环节信息互联互通、产品全过程通查通识为目标,抓紧制定实施一批关键共性标准,统一数据采集指标、传输格式、接口规范及编码规则。加强标准制定工作统筹,确保不同层级、不同类别的标准相协调。   (十二)发挥认证作用。探索以认证认可加强追溯体系建设,鼓励有关机构将追溯管理作为重要评价要求,纳入现有的质量管理体系、食品安全管理体系、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良好农业操作规范、良好生产规范、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体系、有机产品等认证,为广大生产经营企业提供市场化认证服务。适时支持专业的第三方认证机构探索建立追溯管理体系专门认证制度。相关部门可在管理工作中积极采信第三方认证结果,带动生产经营企业积极通过认证手段提升产品追溯管理水平。   (十三)推进互联互通。建立完善政府追溯数据统一共享交换机制,积极探索政府与社会合作模式,推进各类追溯信息互通共享。有关部门和地区可根据需要,依托已有设施建设行业或地区追溯管理信息平台。鼓励生产经营企业、协会和第三方平台接入行业或地区追溯管理信息平台,实现上下游信息互联互通。开通统一的公共服务窗口,创新查询方式,面向社会公众提供追溯信息一站式查询服务。    四、多方参与,合力推进   (十四)强化企业主体责任。生产经营企业要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建立健全追溯管理制度,切实履行主体责任。鼓励采用物联网等技术手段采集、留存信息,建立信息化的追溯体系。批发、零售、物流配送等流通企业要发挥供应链枢纽作用,带动生产企业共同打造全过程信息化追溯链条。企业间要探索建立多样化的协作机制,通过联营、合作、交叉持股等方式建立信息化追溯联合体。电子商务企业要与线下企业紧密融合,建设基于统一编码技术、线上线下一体的信息化追溯体系。外贸企业要兼顾国内外市场需求,建设内外一体的进出口信息化追溯体系。   (十五)发挥政府督促引导作用。有关部门要加强对生产经营企业的监督检查,督促企业严格遵守追溯管理制度,建立健全追溯体系。围绕追溯体系建设的重点、难点和薄弱环节,开展形式多样的示范创建活动。已列入有关部门开展的农产品质量安全、食品药品安全、质量强市、质量提升等创建活动的地区,尤其要加大示范创建力度,创造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有条件的地方可针对部分安全风险隐患大、社会反映强烈的产品,在本行政区域内依法强制要求生产经营企业采用信息化手段建设追溯体系。   (十六)支持协会积极参与。行业协会要深入开展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宣传贯彻活动,创新自律手段和机制,推动会员企业提高积极性,主动建设追溯体系,形成有效的自律推进机制。有条件的行业协会可投资建设追溯信息平台,采用市场化方式引导会员企业建设追溯体系,形成行业性示范品牌。支持有条件的行业协会提升服务功能,为会员企业建设追溯体系提供专业化服务。   (十七)发展追溯服务产业。支持社会力量和资本投入追溯体系建设,培育创新创业新领域。支持有关机构建设第三方追溯平台,采用市场化方式吸引企业加盟,打造追溯体系建设的众创空间。探索通过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建立追溯体系云服务平台,为广大中小微企业提供信息化追溯管理云服务。支持技术研发、系统集成、咨询、监理、测试及大数据分析应用等机构积极参与,为企业追溯体系建设及日常运行管理提供专业服务,形成完善的配套服务产业链。    五、挖掘价值,扩大应用   (十八)促进质量安全综合治理。推进追溯体系与检验检测体系、企业内部质量管理体系对接,打造严密的全过程质量安全管控链条。发挥追溯信息共享交换机制作用,创新质量安全和公共安全监管模式,探索实施产品全过程智能化“云监管”。构建大数据监管模型,完善预测预警机制,严防重要产品发生区域性、系统性安全风险。充分挖掘追溯数据在企业质量信用评价中的应用价值,完善质量诚信自律机制。建立智能化的产品质量安全投诉、责任主体定位、销售范围及影响评估、问题产品召回及应急处置等机制,调动公众参与质量安全和公共安全治理的积极性。   (十九)促进消费转型升级。加大宣传力度,传播追溯理念,培育追溯文化,推动形成关心追溯、支持追溯的社会氛围。逐步建立与认证认可相适应的标识标记制度,方便消费者识别。探索建立产品质量安全档案和质量失信“黑名单”,适时发布消费提示,引导消费者理性消费。加大可追溯产品推广力度,推动大型连锁超市、医院和团体消费单位等主动采购可追溯产品,营造有利于可追溯产品消费的市场环境。   (二十)促进产业创新发展。加强追溯大数据分析与成果应用,为经济调节和产业发展提供决策支持。在依法加强安全保障和商业秘密保护的前提下,逐步推动追溯数据资源向社会有序开放,鼓励商业化增值应用。鼓励生产经营企业以追溯体系建设带动品牌创建和商业模式创新。鼓励生产经营企业利用追溯体系进行市场预测与精准营销,更好地开拓国内外市场。推动农产品批发市场、集贸市场、菜市场等集中交易场所结合追溯体系建设,发展电子结算、智慧物流和电子商务,实现创新发展。     六、完善制度,强化保障   (二十一)完善法规制度。制修订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进一步完善追溯管理制度,细化明确生产经营者责任和义务。研究制定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管理办法,细化农产品追溯管理和市场准入工作机制。针对建立信息化追溯体系的企业,研究建立健全相应的随机抽查与监管制度,提高监管效率。研究制定追溯数据共享、开放、保护等管理办法,加强对数据采集、传输、存储、交换、利用、开放的规范管理。   (二十二)加强政策支持。推动建立多元化的投资建设机制,加大政策支持力度,带动社会资本投入。鼓励金融机构加强和改进金融服务,为开展追溯体系建设的企业提供信贷支持和产品责任保险。政府采购在同等条件下优先采购可追溯产品。完善追溯技术研发与相关产业促进政策。    (二十三)落实工作责任。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将重要产品追溯体系建设作为一项重要的民生工程和公益性事业,结合实际研究制定具体实施方案,明确任务目标及工作重点,出台有针对性的政策措施,落实部门职责分工及进度安排,确保各项任务落到实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协调,密切配合,共同推进。商务部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地方工作的检查指导。                                                    来源:国务院办公厅

    06-13 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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