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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公告
  • 关于在2018年全国食品安全宣传周期间开展追溯体系宣传活动的通知

     商秩司函〔2018〕45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  现将《国务院食品安全办等19部门关于开展2018年全国食品安全宣传周活动的通知》(食安办〔2018〕8号)转发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根据全国食品安全宣传周活动的统一部署,商务部主题日将围绕重要产品追溯体系建设开展相关宣传活动。各地可结合本地区重要产品追溯体系建设进展情况,会同有关部门共同举办追溯体系建设成效展、通过各类媒体开展追溯宣传,鼓励企业和群众关注追溯、支持追溯、积极参与追溯。  一、宣传内容  (一)普及追溯知识,传播追溯理念。  (二)宣传重要产品追溯体系建设重要法规政策。  (三)展示本地区重要产品追溯体系建设工作及成效。  (四)开展现场体验活动,增进公众对追溯的认识。  二、宣传材料及标识  各地可在去年工作的基础上,结合新形势新任务和本地特点,自主设计制作宣传材料(相关宣传资料可在国家重要产品追溯体系门户网站下载)。同时,建议各地使用国家重要产品追溯体系统一标识(矢量图附后,为体现地方特点,可参照“北京追溯”的设计理念和模式,在统一追溯标识下方标注“XX追溯”字样)。  三、宣传时间  2018年7月17日-7月29日。  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延长至8月上旬。  四、活动要求  (一)高度重视,周密部署。各级商务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按照本次全国食品安全宣传周整体部署和商务部通知要求,结合本地实际,紧扣宣传主题,制定可操作性强的活动方案,明确责任分工,确保宣传活动取得实效。  (二)多管齐下,广泛宣传。要充分发挥电视、报刊等传统媒体和微信公众号、微博等新媒体平台的各自特点,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活动,发动社会公众广泛参与、了解、体验追溯,增强宣传的针对性、互动性和实用性。  (三)依法依规,厉行节约。要严格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力求勤俭节约,严禁铺张浪费,务实高效地开展好食品安全宣传周活动。  (四)加强总结、及时报送。要注意及时发现、总结宣传活动中的亮点、成效和经验。宣传周活动结束后,请于一周内(最迟不晚于8月15日)将活动总结(纸质和电子版)、统计表、信息及照片等报送商务部(市场秩序司)。  联系人:赵力进 潘江  电话:010-85093351/3352  邮箱:ezhuisu@126.com  附件:1.《国务院食品安全办等19部门关于开展2018年全国食品安全宣传周活动的通知》(食安办[2018]8号).pdf      2.国家重要产品追溯统一标识矢量图.docx      3.食品安全宣传周活动情况统计表.docx  商务部市场秩序司  2018年7月17日

    07-18 2018
  • 国务院食品安全办等9部门关于印发食品、保健食品欺诈和虚假宣传整治方案的通知

    食安办〔2017〕2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食品安全办、公安厅(局)、商务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局、质量技术监督局、新闻出版广电局、食品药品监管局、通信管理局、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各直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为全面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四个最严”的要求,进一步加强对食品、保健食品生产、经营和进口单位履行主体责任的监管,严厉打击违规营销宣传产品功效、误导和欺骗消费者等违法行为,推动各地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强化企业守法诚信意识,营造健康有序的市场经营环境,切实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和消费安全,国务院食品安全办会同有关部门制定了《食品、保健食品欺诈和虚假宣传整治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国务院食品安全办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 安 部     商 务 部  工 商 总 局  质 检 总 局  新闻出版广电总局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  2017年7月7日  食品、保健食品欺诈和虚假宣传整治方案   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以下简称食品安全法),进一步加强对食品、保健食品生产、经营(进口)行为的监管,强化企业守法诚信意识,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切实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和消费安全,特制定本方案。  一、治理内容  (一)未经许可生产食品和保健食品、经营食品和保健食品、进口食品和保健食品行为;  (二)食品和保健食品标签虚假标识声称行为;  (三)利用网络、会议营销、电视购物、直销、电话营销等方式违法营销宣传、欺诈销售食品和保健食品行为;  (四)未经审查发布保健食品广告以及发布虚假违法食品、保健食品广告行为;  (五)其他涉及食品、保健食品欺诈和虚假宣传等违法违规行为。  二、治理措施  (一)进一步明确企业主体责任。全面落实食品安全法的要求,进一步明确食品、保健食品生产、经营、进口单位以及第三方平台经营者的主体责任。  一是强化生产企业主体责任。食品、保健食品生产企业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保证食品安全,标签标识和广告宣传真实、不含有虚假声称。食品生产企业法定代表人是食品、保健食品质量安全第一责任人。生产食品、保健食品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生产许可,建立并执行原辅材料采购验收制度、生产过程安全管理制度、贮存管理制度、设备管理制度,以及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和健康档案、从业人员培训、消费者投诉受理、食品安全事故处置、不合格产品管理等食品安全管理制度。保健食品生产企业应当按照批准或备案的生产工艺和技术要求组织生产,未经批准不得变更。  二是强化经营单位主体责任。食品、保健食品经营单位是所经营产品的直接责任人,应当建立健全索证索票、审核查验等产品追溯管理制度,确保经营的食品、保健食品符合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等的要求,确保销售食品、保健食品质量安全,确保销售食品、保健食品标签标识真实、不含有虚假声称。经营食品、保健食品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没有实体店经营资格的企业,不得在网络平台上销售食品和保健食品。  三是明确第三方平台经营者和相关方的法律责任。食品、保健食品交易网站、电视购物频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等,以及为会议营销提供场地的宾馆、会场等开办者、出租者,应当依法审查入场食品经营者的许可证,进行实名登记,对经营者利用其所提供的平台场所进行虚假宣传、欺诈消费者等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如能及时制止并立即报告所在地监督管理部门,可依法从轻或减轻行政处罚。  四是强化广告发布单位的法律责任。广告经营者、发布者应当对食品、保健食品广告加强审查,依法履行查验证明文件、核对广告内容的义务。发布食品、保健食品虚假广告,欺骗和误导消费者,使消费者权益受到损害,由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广告代言人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不能提供广告主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消费者可以要求其先行赔偿。广告代言人在虚假广告中向消费者推荐商品或者服务,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五是强化进口商主体责任。进口商对其进口食品、保健食品的质量安全、标签真实承担法律责任,进口商发现进口食品、保健食品不符合我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者有证据证明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应当立即停止进口并召回相关产品,并在第一时间报告当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  (二)切实落实属地管理职责。各地监管部门要按照区域为主、层级为辅的原则,加强监督检查。  一是对生产企业认真排查。重点检查无食品生产许可、不按照批准内容生产、擅自改变生产工艺、非法添加非食用物质(药物)、掺杂使假、产品标签标识虚假宣传等违法行为。对检查发现存在上述违法违规行为的,责令停产停业、整改并召回相关产品。涉嫌犯罪的,各部门要及时移交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所有检查和处罚结果均向社会公开。  二是对经营企业认真排查。重点检查不具备经营资质、产品标签标识、宣传材料未经批准声称保健功能、宣称具有疾病预防或治疗功能、含有虚假宣传功效等违法行为。对检查发现存在上述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从严处罚。所有检查和处罚结果均向社会公开。  三是对非实体店经营单位认真排查。重点检查通过电视购物、电话营销、会议营销、网络营销等方式销售食品或保健食品单位的经营许可资质,以及超范围经营、宣称具有疾病预防或治疗功能、欺骗、欺诈消费者等违法行为。对检查发现产品标签标识、网页宣传中含有虚假宣传功效的,责令下线并召回相关产品,按照属地管理职责通知相关管理部门处理。对未履行管理责任的电视台、报刊、互联网交易平台、宾馆、会场等第三方平台运营商,转请相关管理部门调查处理。对涉外网站,转请互联网信息管理部门核实处理。涉及进口产品的,通报出入境检验检疫管理部门调查处理。所有检查和处罚结果均向社会公开。  四是对涉嫌非法添加、非法声称产品功效的产品进行抽样检验。加大对网络销售、会议销售、电视购物、电话营销产品的抽检力度。重点是抽检:非食用物质(西布曲明、咖啡因、酚酞、西地那非、他达拉非、盐酸二甲双胍、马来酸罗格列酮、盐酸吡格列酮、盐酸苯乙双胍、格列本脲、格列吡嗪、洛伐他汀、氨氯地平和硝苯地平共14种)、农兽药残留、微生物污染、重金属污染(铅、砷)、功效成分及标志性成分、胶囊壳中铬等。对检查和抽检中发现的问题,应当依法予以处置:一是要查清问题产品来源和流向,责令生产企业立即停止生产问题产品并进行召回,责令经营企业立即停止销售;对召回、下架的问题产品要及时依法处置,防止再次流入市场;涉及其他地区的,及时通报相关部门采取控制措施。二是深入开展调查取证,查清相关生产经营企业违法事实,依法从严处罚;涉嫌犯罪的,移送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所有抽检和处罚结果均向社会公开。  五是加大对食品功能声称广告违法和虚假宣传的监管处罚力度。依法加强广告事中事后监管,严厉查处未经审查发布保健食品广告以及发布虚假违法食品、保健食品广告等违法违规行为。加大对电视、广播、报刊、互联网等广告经营者、发布者的监督检查,督促广告经营者、发布者切实履行广告审查责任。严肃查处食品广告中虚假宣传、疾病预防治疗功效宣传等违法违规行为,对食品作虚假宣传且情节严重的,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五款的规定,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决定暂停销售该食品,并向社会公布;仍然销售该食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销售的食品,并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于涉及欺诈和虚假宣传的食品、保健食品广告,责令停止播出、下线,并通报相关部门依法调查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是鼓励社会力量参与综合治理,实现社会共治。一方面,各地监管部门要联合新闻媒体和相关行业组织,明察暗访,对发现的违法违规生产经营单位和相关平台运营商依法从严打击,并及时向社会公布监督检查和抽检检测中发现的问题企业、问题产品以及依法处置信息等,进行公开曝光。同时,将被吊销许可证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及其法定代表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失信记录,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推送到相关部门,实施联合惩戒。鼓励群众对食品、保健食品欺诈和虚假宣传违法行为投诉举报,鼓励因上述违法行为受到身体、经济损害的消费者投诉。对各类投诉举报要及时受理、快速核实、快速处理。对于投诉举报的案件线索,一查到底,生产环节的要延伸到经营环节,召回相关产品,经营环节的要上溯到生产环节,彻查来源和其他销售渠道。工作中注意部门间沟通协调,并将调查处理结果反馈给投诉人,举报有功人员按规定给予奖励。  三、时间安排  (一)检查整改。2017年12月31日前,各地监管部门按照属地管理职责,按照本方案规定完成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的风险隐患排查和检查,对发现问题的责令停止生产经营直至整改到位。各省级食品安全办需汇总整理本地区整治工作情况,于2018年1月15日前报送国务院食品安全办。  (二)抽查检查。2018年1月1日至2018年6月30日,根据投诉举报和抽检等情况,国务院食品安全办将联合有关部门、新闻媒体和行业组织,组织对重点地区检查。对发现市场混乱、治理措施不力的相关地方政府和主管部门进行通报和曝光。  四、工作保障  (一)宣传引导。各地、各有关部门要联合新闻媒体和行业组织,广泛开展保健食品常识的科普宣传,增加消费者健康养生常识、提高消费者对食品、保健食品的辨识和认知能力,指导消费者科学选购。  (二)通报协查。各地要按照《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公安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国务院食品安全办关于印发食品药品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办法的通知》(食药监稽〔2015〕271号)和有关要求,建立相互沟通协调和通报机制,形成工作合力。对于发现的食品和保健食品违规营销、非法宣传、非法添加、非法生产等问题,及时通报相关部门调查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评议考核。各地治理食品、保健食品违规宣传产品功效、误导和欺诈、欺骗消费者等违法行为的措施和成效,将纳入2017年对省级政府食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 文章来源: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  

    09-10 2017
  • 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17年流通领域食品安全重点工作安排》的通知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第四次全体会议精神,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2017年食品安全重点工作安排的通知》(国办发〔2017〕28号),商务部结合工作实际,制定了2017年流通领域食品安全重点工作安排,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商务部办公厅2017年7月3日 2017年流通领域食品安全重点工作安排   2017年流通领域食品安全工作,要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食品安全工作的决策部署,按照国务院办公厅2017年食品安全重点工作安排的有关要求和分工,围绕完善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创新管理方式,提高食品安全保障水平,营造放心、安全、诚信的食品安全消费环境,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抓好肉菜中药材等重要产品追溯体系建设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重要产品追溯体系建设的意见》(国办发〔2015〕95号,以下简称《意见》)和商务部、工业和信息化部等七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推进重要产品信息化追溯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商秩发〔2017〕53号)要求,会同相关部门共同推进重要产品追溯省级平台建设、标准和认证体系建设,尽早实现各部门、各领域追溯体系互联互通。督促尚未完成肉类蔬菜、中药材流通追溯体系建设试点项目的地区加快进度,尽快完成建设任务。指导已建成的地区在前期试点基础上进行创新升级,增加追溯品种,扩大覆盖范围,提高运行实效。抓好追溯体系建设和运行考核,组织好食品安全考核和“菜篮子”市长负责制考核追溯部分相关工作。重要产品追溯体系建设示范省市及供应链体系建设试点地区要按照商务部、财政部有关文件要求,抓紧开展重要产品追溯体系建设工作。   二、提升食品、农产品流通安全保障水平   完善农产品冷链物流标准体系,做好标准化示范工作,发动社会力量和市场主体参与农产品冷链物流基础设施建设,提升农产品冷链流通标准化水平。配合相关部门做好进口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工作,继续完善大宗农产品进口报告管理系统,推进部分重点监测品种进口来源和流向监控,督促合规进口。配合专业执法部门做好食品流通企业的食品安全监管、风险评估监测、安全生产等工作,营造安全、放心的消费环境。   三、加强食品流通行业诚信体系建设   指导流通领域相关商协会建立企业信用管理制度,推动行业信用评价结果与信用报告在促进食品安全监管中的应用;引导有条件的商协会建立行业上下游企业诚信信息数据库,公开行业“黑红名单”,形成失信行为联合惩戒机制;加大诚信经营宣传力度,推广企业先进经验,曝光企业失信案例。强化追溯信用监管,建立可信数据支撑体系,确保追溯信息的真实性和有效性。建立追溯信息系统成熟度评价体系,从追溯数据链、检验检测、消费者监督等方面,对企业及产品开展综合评价。   四、加大流通领域食品安全宣传力度   2017年,商务部将利用全国食品安全宣传周部委主题日、“双安双创”成果展等平台,开展系列宣传活动。各地要按照《国务院食品安全办等19部门关于开展2017年全国食品安全宣传周活动的通知》(食安办〔2017〕10号)要求,在宣传周期间(6月29日至7月13日),以“食为天、溯为安”、“追溯通、消费安”等为主题,集中开展形式多样的追溯体系建设宣传活动,吸引社会公众广泛了解、使用追溯体系。宣传内容包括解读《意见》等重要文件,宣传肉菜、中药材等重要产品追溯体系建设和运行成效,推广普及追溯知识和理念等。同时,要做好重要产品追溯体系建设日常宣传推广工作,及时总结建设经验,收集整理典型案例和做法,扩大追溯体系建设的参与度与覆盖面,形成政府积极推动、企业踊跃参与、消费者主动选择的良好氛围。 各地商务主管部门要认真履职,落实责任,积极配合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切实做好流通领域食品安全各项工作,不断提高流通领域食品安全保障水平。   文章来源:商务局市场秩序司

    09-05 2017
  • 07-08 2017
  • 商务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开展供应链体系建设工作的通知

    商办流通发[2017]337号       天津、辽宁、吉林、黑龙江、上海、江苏、浙江、福建、山东、河南、湖南、广东、重庆、四川、陕西省(市)商务、财政主管部门:     为贯彻《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三五规划》及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关于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供应链物流链创新的精神,提高流通标准化、信息化、集约化水平,2017年商务部、财政部将在天津、上海、重庆、深圳、青岛、大连、宁波、沈阳、长春、哈尔滨、济南、郑州、苏州、福州、长沙、成都、西安市(以下称首批重点城市)开展供应链体系建设。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思路和目标     供应链体系建设,要按照“市场主导、政策引导、聚焦链条、协同推进”原则,重点围绕物流标准化、供应链平台、重要产品追溯,打基础、促协同、推融合;从1200mm×1000mm标准托盘和全球统一编码标识(GS1)商品条码切入,提高物流链标准化信息化水平,推动供应链各环节设施设备和信息数据的高效对接;以供应链平台为载体,推动上下游协同发展,资源整合、共享共用,促进供应链发展提质增效;以物流链为渠道,利用物联网、对象标识符(OID)等先进技术设备,推动产品从产地、集散地到销地的全链条追溯,促进追溯链与物流链融合。     围绕建设标准规格统一、追溯运行顺畅、链条衔接贯通的供应链体系,重点企业标准托盘使用率达到80%,装卸货效率提高2倍,货损率降低20%,综合物流成本降低10%;形成一批模式先进、协同性强、辐射力广的供应链平台,供应链平台交易额提高20%,供应链交易管理成本下降10%;建成并运行重要产品追溯管理平台,供应链项目支持的重点企业肉菜、中药材、乳制品等重要产品追溯覆盖率达到80%,流通标准化、信息化、集约化水平显著提升。     二、主要任务     供应链体系建设的首批重点城市应积极发挥辐射带动周边的作用,形成城市间联动互动局面,提高区域供应链标准化、信息化、协同化水平,促进提质增效降本。主要任务如下:     (一)推广物流标准化,促进供应链上下游相衔接。以标准托盘及其循环共用为主线,重点在快消品、农产品、药品、电商等领域,推动物流链的单元化、标准化。一是加快标准托盘应用。鼓励使用符合国家标准1200mm×1000mm规格和质量要求的标准托盘,支持托盘租赁、交换(不支持用户自购);推广“集团整体推进”、“供应链协同推进”、“社会化服务推进”、“平台整合推进”等成熟模式,引导商贸连锁、分销批发、生产制造、第三方物流、托盘运营、平台服务等企业合作开展带托运输;推广“回购返租”模式,加速非标托盘转换。二是建立社会化托盘循环共用体系。扩大托盘循环共用规模,完善运营服务网络,由托盘向周转箱、包装等单元器具循环共用延伸;推动“物联网+托盘”平台建设,拓展“配托+配货”服务,鼓励“带托运输+共同配送”、“带托运输+多式联运”;探索托盘交易、租赁、交换、回收可自由转换的市场流通机制。三是支持与标准托盘相衔接的设施设备和服务流程标准化。支持仓库、配送中心、商超、便利店等配送设施的标准化改造,以及存储、装卸、搬运、包装、分拣设备和公路货运车辆(外廓2550mm)等标准化更新;鼓励以标准托盘和周转箱(符合600mm×400mm包装模数系列尺寸)为单元进行订货、计费、收发货和免验货,促进物流链全程“不倒托”、“不倒箱”;推动利用配送渠道、押金制等对标准包装物进行回收使用;探索标准托盘箱替代快递三轮车箱体,以循环共用推动分拣前置、环节减少。四是支持物流链数据单元的信息标准化。支持探索基于全球统一编码标识(GS1)的托盘条码与商品条码、箱码、物流单元代码关联衔接,推动托盘、周转箱由包装单元向数据单元和数据节点发展,促进供应链和平台相关方信息数据传输交互顺畅;探索用数据单元优化生产、流通、销售管理,转化为商业价值,促进降本增效,满足不同商品的不同用户需求和服务体验。    (二)建设和完善各类供应链平台,提高供应链协同效率。以平台为核心完善供应链体系,增强供应链协同和整合能力,创新流通组织方式,提高流通集约化水平。一是建设流通与生产衔接的供应链协同平台。支持供应链核心企业建设连接个性化需求与柔性化生产的智能制造供应链协同平台,促进流通与生产的深度融合,实现大规模个性化定制,促进降本增效;支持流通企业与供应商实现系统对接,打造供应链采购协同平台,实现需求、库存和物流信息的实时共享,提高协同计划、自动预测和补货能力。二是建设资源高效整合的供应链交易平台。支持建设商品现货交易类平台,聚集供需信息,提供信息发布、支付结算、仓储物流、质量追溯等综合服务,提高资源配置效率,降低交易和物流成本;支持传统实体商品交易市场转型升级,打造线上线下融合的供应链交易平台,延伸提供物流、结算、报关等供应链服务,促进商品交易市场与产业融合发展。三是建设专业化的供应链综合服务平台。支持供应链服务型企业建设供应链综合服务平台,提供研发设计、集中采购、组织生产、物流分销、终端管理、品牌营销等供应链服务,融通物流、商流、信息流、资金流;通过平台直接服务需求终端,减少流通环节和成本,构建跨界融合、共享共生的供应链商业生态圈。四是建设供应链公共服务平台。支持有条件的地方建设供应链公共服务平台和供应链科创中心,完善供应链公共服务,提供政策咨询、信息聚集、经济预警、研发支持和人才培训等服务,加强供应链创新发展的协同监管和治理。同时,鼓励供应链核心企业牵头制定相关产品、技术、管理、数据、指标等关键共性标准,提高供应链协同和整合效率,服务于产业供应链体系。    (三)建设重要产品追溯体系,提高供应链产品质量保障能力。一是建设城市重要产品追溯管理平台。优化提升原有肉菜、中药材流通追溯管理平台,推进现有各类重要产品追溯体系统一接入重要产品追溯管理平台;应用对象标识符(OID)技术实现不同编码体系的兼容与交互,实现跨部门跨区域追溯信息的互联互通,以及与重要产品追溯管理平台实时对接;鼓励第三方追溯平台建设,建立追溯数据对接评价或认证机制;强化追溯数据分析与成果应用,增强追溯体系对供应链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和问题事件应急处置能力。二是扩大供应链产品追溯覆盖范围。在完善原有肉菜、中药材追溯体系建设的基础上,进一步扩大重要产品追溯覆盖范围,提高肉菜等预包装产品的追溯覆盖率,肉类产品力争实现全覆盖;扩大节点企业覆盖面,供应链上下游企业全部纳入追溯体系;延伸追溯链条,将相关种植养殖、生产加工、仓储物流、终端消费等环节纳入追溯体系。三是支持供应链核心企业追溯系统创新升级。重点推进二维码、无线射频识别(RFID)、视频识别、区块链、GS1、对象标识符(OID)、电子结算和第三方支付等应用,推动追溯系统创新升级;推动大中型批发市场及大型商超、物流企业等开展信息化改造,鼓励商超利用GS1进行结算实现追溯功能,将产品追溯融入现有ERP系统,实现企业信息系统与追溯系统的对接;鼓励供应链核心企业线上线下融合发展,形成全渠道整合、线上线下无缝衔接的追溯网络。     三、财政资金重点支持方向和方式 中央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支持供应链体系建设,主要立足于弥补市场失灵,做好基础性、公共性工作,发挥中央财政资金对社会资本引导作用,支持供应链体系中薄弱环节和关键领域建设。 中央财政资金拨付地方后,有关城市应结合本地产业实际情况选择任务方向,统筹使用、加快执行,可采用以奖代补、财政补助、贷款贴息、购买服务等支持方式,完成期限为2年;同时,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创新财政政策,支持跨区域联动项目,对在外地注册法人但在本地有实体的非法人机构,及在本地注册法人但在周边地区建设实体的机构,可在本地申报项目,促进辐射带动周边地区。各地要严格加强资金管理,中央财政资金不得用于楼堂馆所等建设和工作经费;不得支持有金融风险、发展模式不成熟的平台。     四、有关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省级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供应链体系建设工作,加强对实施城市的对口业务指导和工作检查,严格奖惩,及时上报工作进度,建设完成后要对城市进行绩效评价。实施城市是供应链体系建设的责任主体,要加强顶层设计,建立工作协调机制,科学编制方案,完善管理制度和配套政策,明确责任分工和时间节点,保证工作顺利开展。    (二)尽快编报方案。省级主管部门,应及时指导有关城市编报供应链体系建设方案,城市可结合实际情况,自主选择实施方向(物流标准化、供应链平台、重要产品追溯)。未完成商务部肉菜、中药材流通追溯试点任务的地区,不得申报新的追溯体系建设项目。方案编制应立足辐射带动周边地区,围绕促进供应链标准化、信息化、协同化,实现提质增效降本目标,做到思路清晰、目标明确、措施有效、责任明确、数字详实,具体应包含:工作基础、思路目标、任务内容、资金安排、组织实施、管理要求、时间安排及责任人、保障措施。   (三)规范管理项目。城市主管部门要制定项目与资金管理规定,严格组织实施,对项目要统一申报、统一评审、统一验收,规范程序手续,不搞资金拆分,分管责任处室要抓好分类指导、过程检查,做到项目建设与模式推广、效益效果并重。项目承担企业应签订《供应链体系建设项目责任承诺书》,建立工作进度档案,优先鼓励供应链核心企业申报融合多方向的综合性项目以及供应链合作企业联合申报协同性较强的项目。    (四)加强资金监管。有关省市财政部门要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建〔2015〕256号)要求,加强资金管理,专款专用,专账核算。    (五)夯实工作基础。鼓励发挥行业协会、联盟机构优势作用,制定并推广团体标准;加强业务培训和标准宣贯,开展相关统计分析,监测效益、成本等指标,反映工作成效;总结推广机制创新、政策创新、模式创新等经验成果,加大典型案例宣传和推广力度。 请各地按照《通知》要求,认真抓好贯彻落实。城市工作方案、项目和资金管理规定(盖两部门章的PDF格式电子版),及确定的具体项目表(项目方向、承担单位、建设内容、计划投资额、计划支持资金、完成时限)应于2017年10月30日前报送商务部、财政部备案。年度工作进展报告应于次年2月底前主动及时报送,工作总结与绩效评价应于整体建设结束后三个月内报送。     联系方式:     商务部   流通发展司牵头85093794,renhongwei@mofcom.gov.cn    (物流标准化及综合性方向)     市场建设司85093706,liushujun@mofcom.gov.cn    (供应链平台方向)     市场秩序司85093316,yushiwei@mofcom.gov.cn    (重要产品追溯方向)   财政部  经济建设司  68552796,mof_syc@ 126.com                            商务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                                   2017年8月11日文章来源:商务局市场秩序司

    09-06 2017
  • 商务部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关于共同推进农产品和农村市场体系建设的通知

    商建函[2017]153号 为贯彻落实国家“十三五”规划纲要和《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入推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加快培育农业农村发展新动能的若干意见》(中发〔2017〕1号)等文件精神,商务部与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拟共同支持全国农产品(9.060, 0.00, 0.00%)和农村市场体系建设。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重要意义完善农产品和农村市场体系是保障和改善民生的重要途径,是深入推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重要举措,是加快培育农业农村发展新动能的重要手段。商务部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合力推进农产品和农村市场体系建设,有利于创新金融服务“三农”的投融资机制,发挥政策性金融的引领和带动作用;有利于保障城乡农产品市场供给和食品安全,满足城乡居民多层次消费需求;有利于促进农业增效、农村发展、农民增收,加快实现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宏伟战略目标。 二、主要支持方向紧密结合国家“一带一路”、京津冀协同发展、长江经济带、中部崛起、西部大开发等区域发展战略,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协调配合、统筹兼顾”的原则,充分发挥商务部组织协调优势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政策性金融优势,合力推进农产品和农村市场体系建设,加快构建全国农产品流通骨干网络,发展农产品和农村流通新业态,在保障市场供应、促进食品安全、助力扶贫攻坚、服务“三农”发展等方面发挥积极作用。(一)农产品市场及仓储物流设施建设。支持新建、改造各类农产品批发市场、综合加工配送中心、产地集配中心,完善预选分级、包装、仓储、物流等设施,加快打造一批具有国内外影响力的农产品集散中心、价格信息形成中心、物流加工配送中心和农产品进出口展销中心。支持农贸市场、社区菜店、生鲜超市等零售市场网络建设。(二)公益性农产品市场体系建设。支持公益性农产品批发市场建设公共加工配送中心、公共信息服务平台、检验检测中心、消防安全监控中心、废弃物处理设施等公益性流通基础设施。支持建设公益性菜市场、平价菜店等公益性农产品零售网点。在生产集中、商品化处理需求较强的产地,支持建设一批公益性田头市场。推动公益性农产品市场建立完善公益功能投资、运营和监管机制,加快形成覆盖面广、功能完善的公益性农产品市场体系。(三)农产品冷链物流体系建设。支持建设、改造标准化冷库和冷链物流集散中心,提高农产品产地预冷、低温加工、冷链仓储配送能力。推动封闭式交接货通道、月台、货架等设施标准化改造,加快绿色环保冷藏冷冻设施设备与技术应用。支持冷链流通监控平台和冷链物流信息服务平台建设,强化冷链物流全程监控管理,推动整合农产品生产、加工、流通企业冷链物流资源,提升冷链物流信息化水平,提高冷链物流效率和监管水平。  (四)农产品追溯体系建设。支持肉菜、中药材流通追溯体系优化升级,采用先进适用的设备和技术,扩展追溯品种和追溯环节。建设互联共享的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追溯信息平台以及省级监管指挥调度中心、省级重要产品追溯管理平台和县级追溯点,与肉菜、中药材等重要产品追溯体系无缝对接。支持重要农产品集散地、农产品批发市场、农产品在线交易商城等建设流通追溯体系,采用电子结算、在线交易等模式智能化采集追溯信息。支持追溯数据的合法、安全、有效利用,将追溯数据作为抵押、贷款、担保、贴息、资金扶持等的评估依据和加分项。(五)农产品和农村流通新业态发展。支持企业开展农商互联、农超对接、农批对接,发展鲜活农产品直供直销体系。大力推广“生产基地+中央厨房+餐饮门店”、“生产基地+加工企业+商超销售”等产销模式。支持农产品电商平台和乡村电商服务站点建设,深入实施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工程。推动农村市场体系转型升级,支持涉农电子商务创业孵化园、公共服务中心、快递仓储物流配送设施建设。引导电商企业开辟特色农产品网上销售平台,建立健全农村电子商务运营服务体系。以国家级贫困县为重点,支持信息基础设施和物流配送体系建设,为发展农村电商提供支撑。 三、工作机制(一)强化规划引领。各级商务主管部门要结合本地实际,制订相关发展规划、行业发展指导意见和重点项目建设规划。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各级行要紧紧围绕本地区行业发展规划和项目建设规划,综合运用现有金融产品服务,编制融资规划建议及提供咨询服务,明确区域信贷支持重点,统筹融资方式和额度,科学配置信贷资金。(二)做好项目推荐评审。一是建立健全项目储备制度。各级商务主管部门要根据本地实际需要选择符合重点支持方向的项目,建立健全本地项目储备库,并实时更新项目进度和融资需求。二是做好项目推荐工作。各级商务主管部门根据本年度实际需要,编制《201X年度项目建设计划表》(详见附件),于每年10月底前,将下一年度《201X年度项目建设计划表》推荐至同级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并报送商务部,重要项目可根据需要随时推荐。2017年度项目请于4月底前报送。三是做好项目评审工作。对各级商务主管部门推荐的重点支持项目和企业,各地中国农业发展银行要及时开展调查摸底工作,在坚持“独立审贷、自主决策、择优支持、严控风险”原则的基础上,对商务主管部门推荐的公益性试点示范市场、骨干农产品流通企业和市场、农产品冷链流通标准化试点示范企业等列入名单制的优质客户和重点项目开辟绿色通道,优先受理,优先调查审批。对暂不具备支持条件的企业和项目,要纳入储备库管理,并积极进行辅导培育。(三)强化信息共享和协调合作。各级商务主管部门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要建立工作协调机制和信息共享机制。商务主管部门要及时向同级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提供农产品和农村市场方面的宏观政策和行业信息。各地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主动向商务主管部门提供有关信贷政策、办贷流程、管理要求及合作项目的进展情况和相关数据。开展多层次、全方位对接和交流,协商解决有关问题和重大事项。针对农产品和农村市场领域热点问题和发展趋势展开联合调研,不断优化支持方向,逐步完善工作机制,合力推动农产品和农村市场体系建设良性发展。(四)营造良好政策环境。各级商务主管部门会同同级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积极协调有关部门,争取财政贴息、土地、税费等政策,促进各项政策有机结合,推动完善农产品和农村市场融资机制,充分发挥金融支持的杠杆效应,合力推动农产品和农村市场体系建设。要加强项目监管,加强信用环境建设,加强行业指导和监督。要融资和融智相结合,认真帮助企业优化投融资方案。各地农业发展银行加大对政府购买服务等模式的支持力度,探索多种类型的PPP模式,为企业提供金融支持。将政府财政资金的扶持优势、商务主管部门的组织协调优势与农发行政策性金融优势有机结合,增强金融支持的有效性和可持续性。 联系方式:商务部市场体系建设司       010—85093679/3691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创新部        010—68082047                      商务部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               2017年3月来源:商务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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